徕卡体视显微镜的光学技术参数
放大率就是放大倍数,是指被检物体经物镜放大再经目镜放大后,人眼所看到的终图象的大小对原物体大小的比值,是物镜和目镜放大倍数的乘积。因此,物镜和目镜的放大倍数均标刻在其外壳上。
应当指出,徕卡体视显微镜的放大倍数是指长度的放大,而不是指面积的放大。
物镜的放大率是对一定镜筒长度而言的。镜筒长度的变化,不仅放大率随之变化,而且成象质量也受到影响。因此,使用显微镜时,不能任意改变镜筒的长度。上将徕卡体视显微镜的标准筒长定为160mm,此数字也标刻在物镜的外壳上。
标准筒长是指从物镜的后缘到镜筒顶部的长度,即机械筒长。
使用徕卡体视显微镜时,在考虑其总放大倍率的同时,必须与所使用物镜的分辨率相连系,这是因为物镜的分辨率决定了显微镜的成象质量。目镜的作用,只是把物镜所能分辨的物体点距离放大到人眼容易分清的程度,物镜己分清的细微结构,若目镜没有足够的放大倍率,使图像达到人眼所能分辨的大小,则看不清;反之,物镜不能分辨清的细微结构,目镜倍率放的再大,也是看不清的。因此,总放大率与分辨率是密切相关的。
前己述及徕卡体视显微镜的分辨率是由照明光线的波长和物镜的数值孔径所决定的,是有限的,把以徕卡体视显微镜的放大率也是有限度的。徕卡体视显微镜的适当的总放大率,原则上是在标准筒长下,所使用的物镜NA值的500~1000倍,这个范围内的总放大率称为“有效放大率”或“合理放大率”;把超越这个范围的放大率则称为“无效放大”或“空虚放大”。观察时应在有效放大率的范围内来选择物镜和目镜的配合。例如使用NA为1.25的物镜时,应在625~1250倍的范围内选用目镜的放大倍数,即6×~12×的目镜较适宜。如用5×目镜则达不到人眼所能分辨的大小;用20×的目镜则为无效放大。因此,目镜和物镜若配合不当,目镜放大率愈高,则物镜的残留象差也同时被放大,造成图象模糊,视场变暗。因此,在观察时,一般使用10×的目镜为好,愈是的研究用显微镜常只配置一对10×的目镜,可以说,10×目镜为“标准目镜”。作高倍镜检时,首先应考虑更换物镜,而不是盲目地更换过高倍率的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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